“泛娱乐是内容产业的方向。过去的IP版权是割裂的。现在,IP的价值开始得到实现,如何系统性地综合开发这些IP,一定是大势所趋。”3月3日晚,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媒体沟通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腾讯有责任和义务去思考如何将IP泛娱乐化和多角度开发。“目前在国内最有条件做好的,也应该就是我们了。”
2011年,腾讯在业界首次提出“泛娱乐”概念,经过数年实践与积累,目前泛娱乐已成为公认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趋势之一。
对于内容产业的泛娱乐发展,马化腾认为关键还得靠生态。“腾讯的业务从一开始的内缩型变得更加开放,是因为发现,必须依靠互助互利的生态,我们才能够找准自己的定位。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马化腾带来了五个建议,其中包括《关于以创新为驱动,促进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建议》(下称《建议》)。
《建议》认为,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带动了以移动终端为载体的数字内容产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这将是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重大机遇。尤其是以优质IP为轴心、多种互动娱乐内容形态协同发展的“泛娱乐”趋势在中国数字内容产业日趋明显,一些精品IP甚至还突破了国别和文化的界限输出到韩国、东南亚等地,成为令人深思的文化现象。
在当晚媒体沟通会现场,有关内容文化产业发展的话题也成为媒体关注焦点之一。
以下为马化腾现场发言及答记者问摘录:
——马化腾发言:
今年将重点关注文学与动漫 依靠生态才能找准自身定位
关于数字内容产业,跟我们(腾讯)自身有关,我们也希望能够在建议中提及。
大家都知道腾讯从原来八爪鱼式地什么都做,到这几年(做减法)变成了以通讯社交、内容产业和金融为核心。我们内部叫做两个半,即一个平台、一个内容、半个金融。
我们对内容特别关注。大家都知道中国互联网产业从网络游戏开始,慢慢从单机版变成了网络版。而在解决了盗版问题后,我们看到视频非常热,几家都在激烈竞争蓬勃发展,我们也看到今年很多影视剧都是大破纪录,成长非常快,这是有赖于我们过去这三年影视的正版化。过去一整年,我们花了很多力量在做音乐正版化,同时也带动我们的合作伙伴不断地推动音乐正版化。
今年,我们的重点是文学,目前文学还是很多的盗版问题没有解决,这也是我们2016年的一个重点。动漫方面,我们去年也做了很多,动漫目前还没有完全正版化,现在也正在努力。所以说内容产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是非常复杂的,但是也是要一步步来,也不可能一次到位,所以我们希望也跟我们的同行们能够互相支持、共同努力。
总地来说,刚才已经提到了,腾讯的战略方向做了一些调整。我们更多是从原来的业务内缩型的变得更加开放,我们只做一些核心业务,而周边的业务我们希望通过合作伙伴,不管有没有投资,都能形成互助互利的生态。这是我们过去摸索多年的总结。其实我们也碰过壁,也不是一开始就想得通,一开始就很行。最后我们发现,还是得依靠生态,你才能够找准自己的定位……这个生态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今年业界还会有很多垂直领域的东西出现洗牌,中间肯定会有竞合的关系,我们也期待整个业界能够有更加健康的发展。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里有更多的交流。
——马化腾答记者问
1、也曾贱卖IP 现在IP的泛娱乐价值开始实现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您在建议中提到了以IP为轴心的泛娱乐趋势。但是相比之下,国外的泛娱乐似乎发展得更加成熟,比如说漫威的超级英雄系列。我们在国内也注意到现在以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进军文化产业非常明显,在您看来中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分别是什么?
马化腾:
泛娱乐化是我们内容产业的一个方向。所谓的IP就是一鸡多吃,一个IP有各种炒法。大家知道一个IP,一般最早是写出来或者画出来的(小说和动漫)。比如国外许多被拍成电影的英雄,都是漫画画出来的英雄人物。但是在国内,可能(原生IP)还是小说比较多。大家现在看到的许多影视剧和电影,很多都(改编自)小说。
中国的动漫还不够发达,但是我们现在觉得其实越来越开始融合了,从动漫、文学开始走向电视剧、电影甚至到游戏,甚至再细分一点,比如衍生出舞台剧、表演等等都是一脉相承。关于IP, 过去是割裂的(包括我们控股的阅文集团)。有很多好的文学IP,其实过去也不知道价值,很便宜就贱卖掉了。现在发现,原来现在许多流行的影视剧当年都是我们这边出去的。但是(好的一面是),经过这么多年发展,IP的价值开始得到重视和体现。
所以说从现在开始,如何系统性地综合开发这些知识产权的问题,就摆在我们面前了。我们觉得这一定是大势所趋,目前在国内最有条件做好的,也应该就是我们,我们现在是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去思考如何将IP泛娱乐化和多角度开发,我觉得这个是非常有意思的。
但是我觉得也不要为开发而开发,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因为有些IP是很大部头的,才值得这么做,如果只是中等的,你贸然去多种开发,其实不一定有效果。当然我们也还在摸索。
2、IP不是简单用资金就可复制 应该泛娱乐多角度开发升华价值
记者:
你们在IP(知识产权)方面比较看中的领域是什么?
马化腾:
我们目前刚才讲的这几大领域(游戏、影视、音乐、文学、动漫等等),目前游戏是比较强的,在全球目前排第一。影视是竞争很激烈的,在中国也是BAT加上乐视、搜狐等等,有四五家还在激烈地竞争,音乐也是好几家在竞争,而且也正在开始正版化,文学的正版化还没有开始,但市场和潜力刚才讲到了,IP的源头是文学和动漫,所以我们应该很重视,但是它应该也不是独立发展,它应该还是泛娱乐、多角度来去开发的。
所以我们对海外好的IP其实也非常有兴趣,希望能够跟海外的这些拥有好的IP的公司合作。因为我始终认为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它的文化产业一定要逐渐蓬勃壮大的,IP很多时候是不可再生资源,不是说简单用资金就可以复制的。大家看电影、看影视剧,越来越感受到(包括美国的电影),来来去去都是老的IP不断地拍续集。因为一个影视剧可能几亿美金、几亿人民币投入之后,你会看它的成功概率的时候,是老的IP、可靠的IP成功率更高,新的IP也不断地冒出来,但是风险会高。所以IP蕴含的价值还是相当大的,而且这个IP还可以不断地升华做,这是大家很值得思考的。
3、腾讯做影视两个角度 一个参与投资一个基于IP泛娱乐
新华社CNC记者:
我们看到中国电影市场现在非常地火爆,2015年中国电影市场票房是400亿元,《美人鱼》也突破了30亿的票房,我们看到腾讯文学(阅文集团)的平台上有很多好的IP,腾讯也有自己的视频平台。但是我们也看到乐视影业和阿里影业都有很多好的电影作品,腾讯也有自己的影业,腾讯影业下一步有什么样的动作,您怎么看待中国的电影市场?
马化腾:
我们成立影业公司的角度不太一样,我们有两个(企鹅影业、腾讯影业)。一个角度(企鹅影业)是其实我们不成立影业公司也可以做电影,就是单纯的参与投资,比如说一些电影里面我们可能会参股(5个点、10个点、15个点这样),过去没有成立影业公司其实我们也在做,现在只是把它归拢放在一起。我们在社交媒体平台,包括视频的分发、宣传和发行上都有很多资源被开发者看重,所以说这方面,我们有一个战略价值,就是参与投资。
另外一个角度(腾讯影业)是刚才讲到与IP运作有关,就是说如何把我们包括在文学、动漫的一些IP用泛娱乐化的角度来去做影视,这个角度就不一样了,这是从泛娱乐的角度来怎么吃IP的这个餐。所以说在这个角度里面,我们会跟其他家一起合作做这个局。所以说这两家的影业公司,在我们内部也是分属不同的事业部群,一个企鹅影业属于OMG(网络媒体),一个腾讯影业属于IEG(互动娱乐),各自分工有所不同。
附马化腾关于数字内容产业两会建议全文:
《关于以创新为驱动,促进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快速进步,与文化创意产业深度融合,正在逐步改变内容创作、传播和消费的模式,包括网络文学、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视频在内的数字内容产业之于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性逐步凸显,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更是将发展数字内容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
一、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起步较晚但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已有网络游戏用户3.91亿、网络文学用户2.97亿、网络视频用户5.04亿、网络音乐用户5.01亿,这样一个庞大的用户基础也催生了一个规模达数千亿、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紧密联系的产业链。
进入21世纪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带动了以移动终端为载体的数字内容产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以网络文学为例,依托优质原创内容和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强大的辐射能力和产业整合能力,衍生出小到周边商品、大到影视剧和网络游戏等作品,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和社会价值正在不断显现。基于IP所蕴含的文化元素与品牌影响力,以优质IP为轴心、多种互动娱乐内容形态协同发展的“泛娱乐”趋势日趋明显,一些精品IP甚至还突破了国别和文化的界限输出到韩国、东南亚等地,成为令人深思的文化现象。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从整体上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得益于国家文化领域政策的积极推进。“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将数字内容产业列入国家支柱性产业,在“十二五”规划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要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在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借助外部技术的引进和基于本土文化的产品及内容创新重塑产业链,发行渠道的去中心化、消费环节的个性化、作者和受众的即时互动等新特征不断涌现,未来在原创领域还将有更多精品产生,这将是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重大机遇。
二、我国数字内容产业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
在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所取得的成绩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始终伴随产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面对国际数字内容产业风起云涌的发展态势,“打击网络盗版”、“释放创新活力”、“优化监管政策”将成为“十三五”时期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核心诉求,也是产业发展必须要逾越的难关。
(一)网络盗版仍然是产业挥之不去的“阴霾”,极大地制约了数字内容产业生态良性发展。
打击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已经连续开展11年,但在当前的网络环境和用户认知水平下,对于以网络为主要传播渠道的数字内容产品而言,盗版侵权仍然是严重威胁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以网络文学为例,新型网络侵权盗版技术和手段不断变异,P2P、移动聚合阅读APP、搜索链接、网络云盘等新型侵权场景使版权方以及正版网站更加难以有效控制内容传播,也使执法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不断提升。此外,正版化运营的成本逐年提高、维权投入不断加大,很多企业已经不堪重负。反观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标准则明显偏低,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数据显示,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使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34.5亿元,衍生产品产值损失21.8亿元,行业损失近100亿元,而单部作品法院若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
(二)数字内容产业仍然处于重产量、轻质量的阶段,专业及非专业群体和个体的创新能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数字内容产业具有高创新性特征,然而目前在内容创意、产品体验创新及市场创新等方面尚存短板。比如,内容上原创能力不足、同质化现象突出、缺乏共同打造精品IP的协作意识,产品上制作技术和理念存在模仿、忽视用户体验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又使得我们在市场创新方面捉襟见肘,版权输出不足,尤其是网络文学的版权输出规模偏小,产业的软实力尚未完全体现。更为严重的是,版权保护的不完善不但导致了侵权盗版猖獗、版权价值不能有效实现,还直接打击了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长远看非常不利于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政府的监管与审批政策尚有优化空间,相关立法工作需要提速。
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不同细分行业,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不同的监管与审批政策,重点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在产业发展初期营造了较好的发展环境。然而随着产业不断壮大和融合性发展,出现了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此外一些部门对线下和线上内容创作、出版发行、把控审核等方面的管理标准和执法尺度有待统一,在审批流程方面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如不能够真正为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审批减负,客观上会限制产业发展。
三、促进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建议
我们欣喜地看到,“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再一次关注了数字内容产业,我们也期待数字内容产业迎来发展的“黄金期”。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为营造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有利环境,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要完善管理体系,为数字内容产业创新营造适度宽松的政策环境。
建议政府继续深化部际联动与沟通机制,由于数字内容产业涵盖多种产品形态,涉及不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需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要尽量避免“抢着管”或“都不管”的现象发生。在内容审查等方面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原则,实施“底线监管”,在不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于线下和线上的内容创作实行同等待遇,减少审批流程,激发大众的创作热情。
(二)加强版权保护,加大打击利用各种新兴技术手段侵权盗版的力度。
建议立法层面,抓紧推进出台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制度,尽快制定针对网络文学的管理办法、措施和发展规划,鼓励原创;行政监管及执法层面,深入推进开展“剑网”等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数字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利用P2P、聚合阅读APP、搜索引擎以及网盘技术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强化对正版付费的引导、管理和扶持,联手文学网站共建正版文学版权保护数据库,设置盗版网站黑名单,推动建立良好的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司法层面,适当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加大司法临时禁令的适用力度,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此外,建议将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优先引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让侵权人的劣迹无处遁形。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优质原创内容创作和产业创新。
建议政府尽快完善鼓励和扶持优秀原创的政策,对重点企业和优秀原创作品进行政策倾斜或资金补助,培植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创新能力的数字内容企业和精品IP。充分发挥众创空间、网络开放平台、产业基地和创意园区的资源优势,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甚至免费的资源支持,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各环节的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完善原创人才培养体系,依托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人才技术培训,研究制定资格认定、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为行业繁荣持续发展提供优秀的人才保障。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平台,帮助和引导优秀数字内容作品走向海外。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与企业自审自治。
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相互协调机制,简化政府审批流程,将部分审查备案工作和权力逐步下放给行业协会和企业,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后续监管。健全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制定数字内容产业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引导企业自治、保障公平竞争。(完)